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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下水管理草案征民意 拟停风景区地下取水
[日期:2009-03-23]  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韩健   发表评论(0)打印



地下水开采亟待规范 资料图片

  今后,云南省包装饮用水企业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取用地下水,可能被明令禁止。19日起,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始公示《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案)》,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份草案对多种取水行为提出了限制,其中包括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环境地质灾害的、在一些风景名胜区取用地下水的。

  草案首先明确了地下水的定义。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普通地下水和地热水、矿泉水等特殊地下水以及其他地下水。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提出,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对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双重属性的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或者超采地区新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要取用地下水的;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取用地下水的……

  如果一些单位或个人违规取水怎么办?草案提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从即日起至4月3日前,市民对这份草案有什么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法制办。邮箱为mrsliuchun@sina.com;电话:0871—3620712(传真)、361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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