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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破坏历史风貌最高可罚百万
[日期:2009-04-16]  来源:中山商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广东省中山市正在加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工作,4月14日,中山市规划局就《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破坏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最高可罚百万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

  据介绍,中山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仍在制定,保护范围虽未最终确定,但保护暂行规定便先行出台,可谓 “兵马未动,粮先行”。

  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了保护内容,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历史地段;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据了解,我市已初步确定孙文西、西山寺、南区沙涌村等6条为历史文化街区,仍有待省有关部门批复。

  “将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可谓中山的一个创新,是亮点之一。”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稿提出,要扶持和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对老艺人传徒授艺给予扶持。支持举办迎菊花会、咸水歌比赛、鹤歌鹤舞比赛、飘色等具有中山特色的民俗风情活动。中山饮食文化、有中山特色的手工艺品等也纳入保护范围。

  历史建筑所有人有修缮义务

  2006年市规划局已完成对近现代建筑的摸底调查,确定A 级建筑87座,有306处近现代优秀建筑列为保护名单。但这些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得并不十分好,不少出租给外来人员,或因为是侨房而年久失修。

  对于历史建筑由谁来维护,意见稿四十五条明确,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破坏名镇名村行为最高罚百万

  该规定也第一次明确了破坏名城名镇名村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相关链接

  征求意见4月20日截止

  该意见稿详细内容可见于中山市规划局网站(www.zsghj.gov.cn),市民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在公示期间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到中山市规划局法制科。 联系电话:88302993,公示期4月20日截止。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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