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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红豆杉为他人加工佛像被判刑
4月17日,用红豆杉为他人加工佛像的被告人李某梅被永安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永安市检察院林业检察科检察官介绍,2005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梅在永安市燕西新中山二村一幢旁的出租房内,以高度每1寸为人民币15元的价格用红豆杉为他人加工成佛像等制品,同月26日,永安市森林公安分局在现场查获到红豆杉原木2段、加工半成品红豆杉佛像3个,被告人李某梅乘机从后门逃跑,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梅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梅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进行加工成佛像等制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应以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永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joj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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