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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日期:2009-05-21]  来源:新安晚报  作者:王强、丁贤飞   发表评论(0)打印



  合肥市城市绿化条例 征意见 绿地内种菜最高可罚千元

    5月21日起,《合肥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合肥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大家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发表自己的看法。

    城市将有“绿线”

    记者注意到,和原有的条例相比,新的意见稿使用了“绿线”一词。其指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地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是,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对于居住区的绿化率,原条例为“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而正在修改中的意见稿则明确为“居住区绿地率应不低于40%,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绿地内种菜或受罚

    意见稿点出了七种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这些行为包括: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栓、刻划树、攀折花木;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在花坛和坪上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者停放车辆;在绿地内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一旦这些损坏行为被发现,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同时可能还会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古树名木分别养护

    意见稿显示:绿化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则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但不得砍伐或者移植。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一旦违反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将被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同时还将被处以古树名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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