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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出台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条例(草案)》中规定,古树古木、园林古建等应编号登记;倡导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森林公园;损坏、采挖花草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等。 目前,青岛共建成森林公园21处,使用林地总面积达34.9万亩。据统计,2008年该市森林旅游从业人员近万人,直接经济收入达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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