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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拟对违法建设设定罚款标准
[日期:2009-07-30]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甘肃省拟对违法建设设定罚款标准。近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案)》。草案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

  草案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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