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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公示 城市水景禁用自来水
[日期:2009-09-15]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为喷泉、人造湖泊等城市水景补水将被禁止。昨天(14日),记者从北京市法制办了解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已在网上公示,市民可在10月9日前就该送审稿发表意见。

    鼓励使用再生水,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依据条例,本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为了鼓励使用再生水,各级政府将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条例还规定,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必须使用再生水。

    地表饮用水水源,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区内禁止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驶入;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禁止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上旅游的,或从事网箱养殖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将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该条例还明确建立了上下游区县的补偿机制。如果未完成跨界断面水质指标,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将向下游相邻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本市还将通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逐步实现用水量与水资源量的平衡,最终恢复水生态环境功能。(记者 孙文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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