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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购买风景名胜区风景石最高罚15万元
[日期:2009-12-1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据新华社电 从2010年1月1日起,昆明将积极保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乡的景区资源,凡销售、购买、运输景区内各类风景石的,最高罚款15万元。

  这是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明确的内容。

  对于违反该《条例》规定,销售、购买、运输景区内石峰、石芽、石笋等风景石的,将没收风景石和违法所得,销售者、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销售者和购买者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明知是本条例禁止销售、购买的风景石而运输的,对运输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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