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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花卉被毁 花农索赔56万
[日期:2009-12-16]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2005年,贵州的几位花农承包了海口美兰区灵山镇一片50亩的坡地种植花卉。今年5月,正当几位花农通过辛苦劳作,即将尝到收获的喜悦时,花农们却遭遇了一场灭顶的灾难,50亩花木花苗被人强行砍倒,他们苦心经营的花卉基地被夷为平地……

  50亩花卉基地遭人为毁坏

  听说海南的气候好,适合花卉生长,2005年,何方和三个老乡一起从贵州盘县农村来海口种花。

  何方称,2005年12月10日,他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居民吴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灵山镇锦丰村委会某经济社坡地,合同约定期限为15年。土地使用性质以种植为主,使用土地面积为50亩,以实际坡地面积计算。

  在一次性交纳前期的7.5万元租金后,何方、张四海、何光明和李峰共同在所租土地上经营苗圃。何方介绍,“我和老乡们起早贪黑,在花圃种了富贵、巴西百合叶、春羽、龟背散尾等多种花卉,有7万多株。”

  今年5月,吴安却通知花农,称海南×港物流公司看好了何方所租的土地。物流公司愿赔偿每户花农2万元,但花农不同意。物流公司在几次找花农协商未果后,采取了让人匪夷所思的行动。

  5月的一天,物流公司与灵山镇琼秀村村民潘大等人,多次派人驾驶铲车到花卉基地进行强行破坏。5月26日,潘大带领30余人持砍刀,驾驶一部铲车进入花圃,推倒所有花棚。6月2日,又有数十人在潘大的带领下,将花卉基地夷为平地。

  花农将物流公司等告上法庭

  据何方称,事发后花农们向海口市花卉协会、灵山镇政府、灵山派出所等单位投诉和报案。其后,镇政府组织多方协商,在调查中,物流公司承认过错,潘大、经济社及吴安等也表示承担后果责任。

  几次调解中,花农们对20万元的赔偿金额不满,他们坚持按照实际损失索赔,并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名花农和物流公司诉前协商,同意接受对方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不再主张相关权利。

  何方作为其他花农代表,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6万元,潘大、吴安及经济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日前开庭时,物流公司和潘大未到庭参加诉讼。

  何方诉称,被告物流公司为达到占有花卉基地的目的,组织其他被告人强行破坏花农种植在坡地上的所有花卉和相关设施,是故意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在法院查清事实后,对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吴安辩称,其租给何方的土地属于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该公司欠自己上百万元债务无法偿还,由吴安看管该片土地。吴安2005年将土地承包给何方,但此次破坏花卉事件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

  点评

  种植户在承包农村土地时

  须注意发包方有无发包权

  花卉基地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何集体及个人不得随意侵害。何方等人辛苦种植的花卉被人为破坏,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吴安对该土地有发包权,那么他与何方等人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变更及终止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作为发包方的吴安在合同期内强行要求终止原合同的履行,作为承包人,何方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何方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特别提醒,种植户在承包农村土地签订承包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发包方有无发包权,即发包人有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随意买卖。耕地的性质不得随意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如果农用地改作他用,比如建房等,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编辑:justin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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