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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人工湖溺亡 管理部门园林局被判担责60%
[日期:2010-05-2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一小学生在公园的人工湖内游泳玩耍,不小心溺水身亡,昨日,记者从焦作市中院了解到,法院认为公园的主管部门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7万余元。

  据了解,2006年6月4日下午3时许,小学生小鹏和同学来公园游玩。虽然公园的工作人员对小鹏等人进行过制止,但是当工作人员走后,小鹏等人继续在公园的湖内游泳。下午4时许,小鹏在人工湖内溺水,被救上来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经协商,公园的管理部门——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赔偿了小鹏父母5000元。但是,小鹏父母认为,公园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当年8月份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1万元。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局虽然在人工湖内设有警示标志,但是并没有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制止游人在湖内游泳,造成小鹏溺水身亡后果的发生,在管理上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鹏的父母作为死者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园林局应担责60%,共计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园林局认为小鹏不听公园工作人员的劝阻,无视公园规定下湖游泳致溺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园林局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不承担民事责任。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局作为管理者,虽然履行了其一定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漏洞,因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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