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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林业局原局长封昌明受贿被判14年
[日期:2010-06-17]  来源:农博网  作者:佚名   发表评论(0)打印



  13日,记者从攀枝花市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四川眉山市林业局局长封昌明受贿一案尘埃落定,被告人封昌明犯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其违法所得376.0932万元、美元4.7万元(折合人民币38.82776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四川某公司陈某为感谢被告人封昌明对公司开发的洪雅瓦屋山电站建设的支持,特别是对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帮助,以拜年及其女儿买房需用钱等为名,先后六次送给被告人封昌明钱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美元4万元。

  在2003至2005年期间,四川某公司黄某为感谢被告人封昌明对其取得百花滩电站及千佛岩电站开发权的帮助,以及对电站建设及移民安置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以拜年名义及给被告人女儿买房为由,送给被告人封昌明人民币92万元。

  从2002年至2006年期间,洪雅县剑力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为感谢被告人封昌明对其在担任洪雅县交通稽征所所长期间经商办企业的默许,以及在工程承建,人事调动方面的帮助,每年以拜年为名送给被告人封昌明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封昌明从2000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利用其任洪雅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书记、眉山市林业局局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6.0932万元、美元4.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昌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由于被告人封昌明在办案机关对其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封昌明还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线索,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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