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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9月起实施
18日,经省人大四届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1号公告,宣布《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海口骑楼建筑街区和府城传统建筑街区纳入了历史文化街区。 海口骑楼街区纳入保护街区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海口骑楼建筑街区和府城传统建筑街区为历史文化街区。具体范围是:海口骑楼建筑街区位于长堤路以南,龙华路以东,和平路以西,解放西路和文明中路以北,主要是得胜沙路、博爱路、中山路、新华路、长堤路等老街。 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是以文庄路、忠介路为东西轴线,中山路为南北轴线组成的错位“十”字型街道,主要是北胜街、绣衣坊、马鞍街、达士巷、鼓楼街、忠介路、福地巷等街道。 改拆建建筑物高度不超15米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特色街巷两侧的建筑高度,改造或拆建的建筑物总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并保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的建筑格局;建设控制地带内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保护和适度恢复府城传统建筑街区范围内的古城墙、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传统街巷格局、历史地名及传统市井文化氛围。 《条例》特别指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对集中体现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海瑞墓、丘浚故居、丘浚墓、五公祠、中共琼崖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秀英炮台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重点保护,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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