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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获原则通过
[日期:2010-08-17]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李晓萌 杨柳   发表评论(0)打印



  房地产开发商再不能随意打绿色建筑的招牌虚假宣传。16日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审查认可的项目,如果冒用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可处以1万元罚款。

  《办法》同时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统计数据表明,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水平是普通居住建筑的8-10倍。为此,我市特别规定了重点鼓励其建成绿色建筑的对象:中心城区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远城区新建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市政府将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应用等。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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