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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有新规
[日期:2010-10-18]  来源:达州传媒网  作者:刘睿 党艳   发表评论(0)打印



  10月14日,记者从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办公室获悉,达州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出新规。即日起,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120%—150%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据了解,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对损坏或破坏园林树、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予以处罚,并由树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收取赔偿金。未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毁损,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赔偿损失,并可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标准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5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制止、举报损坏树竹花园林设施的有功人员,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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