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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工程
[日期:2010-11-24]  来源:中国网   作者:付强   发表评论(0)打印



  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清远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清远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曾亮超摄

  今日独家

  南方日报讯(记者/付强)清远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清远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清远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范围,以及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工程建设,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

  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所在辖区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保护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在农田中坐落有石刻、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在其周围划出适当面积的土地作为保护地带和通道,以利于开放游览。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工程建设(包括2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挖土、采石和开路,不得排放“三废”污染环境。对现有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在文物保护范围附近兴建、改建建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古建筑的单位须重新审查,有损文物安全的限期迁出

  城建、规划部门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文物古迹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保护维修文件古迹的长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文物古迹调查、研究、宣传、征集。发现确有价值文物古迹,应按本办法予以保护,并及时报批;确需搬迁或拆除文物,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已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辟为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参观游览场所。对已经使用古建筑、古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的单位,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查,分别处理。凡属有损文物安全和造成环境影响的单位,必须限期迁出;允许继续使用的单位,须与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承担文物保护维修责任。

  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单位,要设立文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维修方案的设计和施工过程,应在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

  □链接

  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范围

  《办法》划出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范围:一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陵墓、文献资料、手稿和其他物品;二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园林、古旧图书、石窟、寺庙、古塔、壁画、石刻及其附属物;三是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是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廓、古建筑、古街巷、古河道、古桥梁、古井、古树名等。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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