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次立法保护森林公园 严禁商品房开发-法制在线-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江西首次立法保护森林公园 严禁商品房开发
[日期:2011-01-0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亚平介绍说,近年来,在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不足;二是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建设项目,在森林公园开矿、采石,严重破坏了森林风景资源;三是违规出租、出让、转让森林公园整体经营权,经营管理活动缺乏应有秩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西森林公园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这部条例有三个特色:一是用法规形式确立了森林公园的性质,同时明确了审批程序,理顺了管理体制;二是加大了森林公园资源保护和培育力度,落实了相关权利和责任;三是放活了森林风景资源利用与经营,加强了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

  据悉,到目前为止,江西省森林公园总数达到152个,占国土面积的3.0%。国家级森林公园数量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

编辑:ellen | 阅读:
【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var k=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