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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十大工程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
[日期:2009-04-17]  来源:中国工程咨询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江苏省政府近日推出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将投资1083亿元,实施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业点源提标治理、节水减排等工程建设,确保到2012年,太湖湖体水质由2005年的劣Ⅴ类提高到Ⅴ类;到2020年,基本实现太湖湖体水质从Ⅴ类提高到Ⅳ类的目标。

  实施十大工程,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

  为让太湖这颗“江南明珠”重现碧波美景,江苏省政府组织编制的近期目标为2012年、远期目标为2020年的“方案”确定,把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放到更加突出、更加紧迫、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力推进十大治污工程。

  这十大工程包括保障饮用水安全工程、调整产业结构工程、强化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工程、加强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工程、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资源化利用工程、引江济太提高水环境容量工程、河网综合整治工程和节水减排工程。

  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根据江苏省“方案”确定,所安排的十大类主要工程总投资为1083亿元,其中包括近期投资805亿元,远期投资278亿元。

  为确保治污工程落实,江苏省政府要求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根据治理事权划分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落实“方案”项目建设资金。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类别,江苏省财政将对环境效益改善明显和需要政府扶持、引导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首先,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将治理太湖水污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近期每年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及其相关工作;太湖地区各市、县(市)以2007年为基数,每年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加大省级节能及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污染防治资金向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治污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治污减排关键技术水平,强化监管体系建设等。

  同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机制的作用,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将太湖流域市、县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每吨1.30元~1.60元。制订乡镇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标准,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由每公斤0.9元提高至1.4元,全面开征氮磷排污费,按超标倍数计收超标排污费,并逐步使排污费征收水平超过污染治理成本,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太湖流域所有城镇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并限期将垃圾处理费提高到补偿运行成本以及使垃圾处理企业合理盈利的水平。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完善差别水价政策,制订中水价格标准,建立鼓励水资源综合使用的政策体系。

  推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试点,开展排污权交易,并逐步扩大到氨氮、总磷排放指标,培育排污权交易一级、二级市场,建设国家排污权交易平台。建立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落实《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太湖流域建立上下游污染赔付补偿机制,区域补偿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补偿标准高于环境治理成本”的原则计算补偿金额,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治污责任制。建立太湖流域污染损失补偿、治污控源奖励机制。

  逐级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江苏省政府确定,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省、市、县三级管理、逐级考核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

  江苏省政府成立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太湖治理全局性重大问题。受省政府委托,省太湖办对“方案”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监督,负责检查、考核下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下发《督察意见书》,责令及时整改。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安排、相关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等开展年度专项审计。省发改委会同省太湖办、环保厅做好“方案”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估,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及时报省政府,适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改进措施,保证太湖治理目标的实现。

  江苏省建立奖惩制度,将“方案”完成情况列入各地各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工作扎实认真、完成任务较好、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又无恰当理由的,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编辑:Aggi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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