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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仁: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与应用
[日期:2010-03-24]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中国风景园林网  在3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北方苗木供需交流会暨园林植物种植设计与应用技术研讨会”上,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保护办公室处长周建仁向与会者做了题为“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与应用”的报告。以下为内容撷英: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保护办公室处长周建仁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保护办公室处长周建仁

 

  周建仁处长首先向大家区分了三个概念——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他们的不同点是:

  1、保护对象不尽相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保护的是品种;野生植物保护保护的是野生物种。

  2、保护主体不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保护主体是培育新品种的人;良种审定、野生植物保护保护的主体是植物本身。

  3、保护的法律不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源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良种审定源于《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源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享有的权利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被奖励权;
  良种具有被广告、被经营、被推广权。(从事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的人有被奖励权;种子生产许可证所有人具有种子生产权;种子经营许可证所有人具有经营、推广权);
  野生植物具有禁止或限制被采集、被出售、被收购、被进出口权。(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等人具有被奖励权;采集证所有人具有采集权;进出口证明书或标签所有人具有进出口权;经有关部门批准,部分人具有受限制的出售、收购权)

  5、拥有相关权利的数量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良种:一个良种可以拥有多个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野生植物:一种野生植物可以拥有多个采集证、进出口证明或标签等。

  6、获得权力的条件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良种:a种植面积,b优良特性;
  野生植物: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未定明的新种。

    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流程:

 

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流程

 

    最后,周建仁处长还分析了我国种苗企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1、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面临国内外企业的强力竞争,同时我们的市场不仅在中国,也可开拓国际市场

  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贸易秩序的维持要靠知识产权保护,就种苗贸易而言,要靠植物新品种保护

  3、增加植物新品种权拥有数量,是我国种苗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3.1、种苗企业的产品是新的林品种,没有优良的、新的林木品种,企业便失去了生存的空间。

     3.2、培育出新的品种,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还不是知识产权,更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

     3.3、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没有控制力,也不是自主知识产权。(实质性派生品种)

     3.4、如何发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效益?

编辑:Aggi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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