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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仁: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与应用
中国风景园林网讯 在3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北方苗木供需交流会暨园林植物种植设计与应用技术研讨会”上,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保护办公室处长周建仁向与会者做了题为“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与应用”的报告。以下为内容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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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仁处长首先向大家区分了三个概念——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与野生植物保护。他们的不同点是: 1、保护对象不尽相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审定保护的是品种;野生植物保护保护的是野生物种。 2、保护主体不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保护主体是培育新品种的人;良种审定、野生植物保护保护的主体是植物本身。 3、保护的法律不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源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良种审定源于《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源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享有的权利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被奖励权; 5、拥有相关权利的数量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6、获得权力的条件不同 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流程:
最后,周建仁处长还分析了我国种苗企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1、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面临国内外企业的强力竞争,同时我们的市场不仅在中国,也可开拓国际市场 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贸易秩序的维持要靠知识产权保护,就种苗贸易而言,要靠植物新品种保护 3、增加植物新品种权拥有数量,是我国种苗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3.1、种苗企业的产品是新的林木品种,没有优良的、新的林木品种,企业便失去了生存的空间。 3.2、培育出新的品种,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还不是知识产权,更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 3.3、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没有控制力,也不是自主知识产权。(实质性派生品种) 3.4、如何发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效益?
编辑:Agg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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