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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产生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关于人类环境的大会决定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各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地区性和国际协议以处理如保护湿地、管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等议题,这些协议与管制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有关协议一起减慢了破坏环境的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并未被彻底扭转,例如,关于捕猎、挖掘和倒卖某些动物和植物的国际禁令和限制已经减少了滥猎、滥挖和偷猎行为。 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Brundtland委员会)得出了发展经济必须减少破坏环境的结论,这份划时代的报告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它指出,人类已经具备实现自身需要并且不以牺牲后代实现需要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报告同时呼吁“一个健康的、绿色的经济发展新纪元”。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由各国首脑参加的最大规模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此次“地球峰会”上,签署一系列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包括两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气候变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前者目标是工业和其它诸如CO2等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后者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得快速和广泛的接纳,150多个国家在里约大会上签署了该文件,此后共175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 生物多样性公约有3个主要目标: 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 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 公约的目标广泛,处理关于人类未来的重大问题,成为了国际法的里程牌。公约第一次取得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的共识,公约涵盖了所有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把传统的保护努力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尤其是作为商业性用途,公约涉及了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发展、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为重要是,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其条款。 公约提醒决策者,自然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公约为21世纪建立了一个崭新的理念――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过去的保护努力多集中在保护某些特殊的物种和栖息地,公约认为,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必须用于人类的利益,但这应该以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长期下降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速度来获得。 基于预防原则,公约为决策者提供一项指南:当生物多样性发生显著地减少或下降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作为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这种威胁的借口。公约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需要实质性投资,但是同时强调,保护生物多样性应该带给我们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显著回报。 公约处理的议题包括: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措施和激励手段; 遗传资源的获取; 包括生物技术的技术取得和转让 技术和科学上的合作 影响评估 教育和公众意识 资金来源 履行公约义务的国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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