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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拙政园的变迁史看当代的传统园林遗产保护
中国风景园林网讯 在11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陈植造园思想研讨会"上,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学院乐志老师探讨了佛罗伦萨宪章在中国园林遗产保护中的意义和局限。并以拙政园变迁史为基础,对比分析了其文化遗产变迁的特征,并得出了中国园林遗产保护的四个层次与具体指导保护措施的关键——园林意境。 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学院乐志博士
以下为报告内容概要:
保护的核心问题 ·保护对象是什么? ·保护对象的特征是什么? ·针对对象特征,有效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佛罗伦萨宪章 ·对园林遗产的定位: 应被看作是一古迹。 ·园林的定义与特征: “历史园林是一主要由植物组成的建筑构造 ·园林的内容: ——平面和地形; ——植物,包括品种、面积、配色、间隔以及各自高度: ——结构和装饰特征; ——水面 ·积极意义:将园林单独视为一类遗产 ·局限:主要针对的是自然或类自然环境中,以植物配置展示园林美感的园林 ·保护的行为:维护、保护和修复 ·维护的内容:主体是植物,要及时更换,也要求长远定期彻底砍找并重播成熟品种; ·构成整体组成部分的永久性或可移动的建筑、雕塑,装饰特征,只有在其保护或修复之必要范围内方可予以移动或替代; ·任何危及生态平衡的自然环境变化必须加以禁止。 ·保护对于重建持谨慎态度,保护对象是植物 ·修复与重建:在未经彻底研究,并对该园林以及类似园林进行相关的发掘和资料收集等之前,不得对某一历史园林进行修复,特别是不得进行重建; ·修复必须尊重各个相继阶段。原则上说,不应厚此薄彼;在一园林彻底消失或只存在其相继阶段的推测证据的情况,重建物不能被认为是一历史园林。 ·强调修复的依据 ·利用:园林为观光或散步而设计,但其接待量必须限制在能承受的范围,以便其自然构造物和文化信息得以保存。 ·法律和行政措施:根据具有资格的专家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对历史园林进行鉴别、编目和保护是有关负责当局的任务。这类园林的保护必须规定在土地利用计划的基本框架之中,并且这类规定必须在有关地区性的或当地规划的文件中正式指出。 ·强调了合理利用和行政管理的法理性 ·对象:中国传统园林不一定每一处都以植物造景为主 ·特征:园林的物质与非物质要素总结不充分 ·措施:措施未必适用
编辑:joj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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