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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要留神以试用名义“白用”工
[日期:2007-11-07]  来源:人民网-【天津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目前,正值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期,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等问题又一次引起求职者的关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先试用后录用属故意违法行为。

  先试用后录用

  目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试用期满后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认为试用期内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三是认为可以不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上社会保险。“一些单位企图利用试用期的规定糊弄劳动者。”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用期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时间限制,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也就是说,先有劳动合同期限才有试用期,而一些单位却一直采取“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用工,这是违法的。

  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据悉,《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签劳动合同。根据一些劳动者举报投诉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另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但是,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试用期也得上保险

  根据《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使是处于试用期中,也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试用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应特别注意,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单位违法要罚款

  劳动监察人员表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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