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焘部长在《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日期:2007-05-1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作者:中国风景园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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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很重要,风景名胜区是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要依法保护的重要地区。风景名胜资源又是中华民族重要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切实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事业,弘扬民族文化,激发爱国热情,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总结二十年来风景名胜区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条例》是我国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在此,我代表建设部感谢国务院法制办的协调和支持,感谢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这次会议传达了曾培炎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刚才保兴同志、张穹同志就《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提出了要求和意见,部分单位做了交流发言。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这次会议要求,继续争取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抓出成效。下面,我就宣传贯彻《条例》和这次会议精神再强调几点。
1、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全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对违反《条例》和规划的行为,必须严肃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切实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以身作则、带头学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引导社会各方面关心、理解、支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3、全面推进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贯彻执行《条例》,关键在于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强化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各地要紧密联系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各项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抓紧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管理机制的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依法保护,把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要切实抓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和目标,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全面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部已经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 275号),请各地按照通知的统一部署,在今年11月开展好《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并将本地区宣传《条例》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于今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