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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公布公司章程
[日期:2009-12-21]  来源:搜狐证券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总经理和《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副总经理和《公司

  公司章程

  法》中的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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