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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日期:2010-11-24]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已刊登在2009年12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京证公司发[2010]145号)文件的要求,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合理规划募集资金,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新开立了账号为35330188000031990的募集资金专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专户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101013358100000490,该专户对应的实施主体为超募资金。

  (二)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533018800000532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设立分公司项目。

  (三)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新开设的账号为35330188000031990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330188000031990,截至2010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为826.0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绿化苗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期限12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连杰、相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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