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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武器 规范市场行为
[日期:2008-04-08]  来源:建设报  作者:付艳华 付春艳   发表评论(0)打印



――对于依法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思考

    编者按:今年,出席全国“两会”的驻鄂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建议: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招投标范围的不断扩大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他们认为,目前《招标投标法》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招投标监管体制设计不尽合理;场外交易普遍,虚假和串通招标依然存在;适用领域和范围过窄;招标代理机构运行不规范;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亟待规范等。因此,他们提出了对《招标投标法》适用领域和范围进行扩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和市场退出机制等建议。本版此次编发《用好法律武器 规范市场行为》,旨在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近年来,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从一些地方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还存在许多影响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这样那样的复杂问题。在此,笔者予以简要分析,并就依法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市场环境存在问题。许多工程行政干预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地方还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不正当竞争,搞行业垄断,搞地方保护主义,以各种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大大缩小竞争规模,使招标投标的作用大打折扣。在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接受不法供应商、承包商的好处,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将项目交给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

    其次存在规避招标、非法干预评标等行为。有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单位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整体项目,划分为多个项目,签订多个合同,使每个项目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有的借口项目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只能交予一个承包商承担,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有的单位置招标文件于不顾,利用行政权,强令评标小组只能确认某个人或某个单位中标。

    第三是存在缺乏资金保证、轻视技术招标等问题。招标人在招标时缺乏资金保证,资金来源不落实,利用投标人急于找到施工项目的心理,迫使投标人垫资施工,导致工程工期和质量难以保证。有的招标人重经济标,轻技术标,只看报价最低,不看中投标方的技术力量、装备情况和社会信誉。投标人往往采取先中标,再不断追加造价的手段,使最终结算价远远超过合理价。

    第四是存在标底保密不严或串通投标的行为。有些单位采取“先投后审”的办法,封存投标书,再制定标底。这样虽然防止标底泄密,但是会造成开标与截标时间间隔过长,容易产生窥窃、涂改作假等意外。有的投标者联合串通投标,共同给招标者施加压力,从而垄断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有的投标人为瓜分某一招标领域的市场,通过价格上串通,联手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有的投标人与报标人串通市场,以不正当手段私下交易致使招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五是存在弄虚作假中标,私下转让项目的问题。有的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然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有的为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一些不具备法定或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挂靠”,甚至直接冒名顶替其他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投标竞争。有的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资格证明文件,虚报资质和业绩,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六是存在行政监督不力,执法查处不严等问题。《招标投标法》已颁布实施几年了,但有些行政机关,还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有的地方招标投标市场未形成统一管理。有的建设单位的招标投标经验不足,缺乏对投标者严格的资质审查。片面追求低报价,忽视投资的合理效益,以技术等级低的单位中标。在施工中出现矛盾,难以确保工程质量。

招投标市场必须依法规范

    笔者认为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首先要坚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招标投标工作是建筑市场的核心内容,必须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招标投标各方,建筑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保护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是招标投标和以正确运行的先决条件,必须运用法律对招标项目跟踪管理,监督其全过程,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其次是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管理招标投标工作。政府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进行监督。还要对法定招标项目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程序实施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对投票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政府应采取间接调控的手段,发挥协会、学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运用经济杠杆的手段,加强制度监督,舆论监督等办法,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此外,笔者认为,在交易中心设立专业律师事务所,有待于大力扶持发展。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招标方或投标方理顺招投标各个程序的法律关系,给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必须要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理顺强化它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范围。其次要解决归口管理问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归口在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下,使其管理监督职能真正到位。作为招标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中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以律己,秉公办事,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在工作和项目报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审签等各个环节进行高质量和高标准的管理、监督、服务,推动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要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文件解决争议。投标文件应满足有关法规在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中的异议应该尽快提出,不能等到授标后再提出。投标要要保护自己的投标文件准确无误,不能指望开标后再寻机修改。招标方一旦确定中标方,就应在签订招标项目合同书时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是要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决争议。笔者认为,必须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标工作,加强招标投标中的公证,使公证机关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招标工作依法进行。司法机关也应该设立招标工作法律咨询机构,参加招标投标竞争中发生纠纷的调解、仲裁和审判,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招标或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招标投标中如果违背法律、存在不正当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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