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制频道 → 行政法规 | www.chla.com.cn 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 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 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 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 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 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 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 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 围,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 和人员的配备,要注意精 干。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主管部门批准 后,分别纳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由林业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实 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 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 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 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鉴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 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 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关交纳保护管理 费。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 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 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 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 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任务: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 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admin |
阅读: 次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