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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
建城[1995]159号 一、组织领导 1、风景名胜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认真进行安全管理。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职工中无严重违法和责任事故。 二、游览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三、治安安全管理 2、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并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认真抓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有保养、检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保障道路畅通,确保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证运行安全,不发生责任死亡和重大伤害事故。 五、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分布合理。消防器材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有保养制度,保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无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3、消防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保持警戒状态。 4、制定林木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禁烟禁火标志醒目,并有专人监督管理。全年火警控制在十起以内,做到"有火不成灾",古建筑、古树名木无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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