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制频道 → 行政法规 | www.chla.com.cn 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
桐柏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桐柏县自来水公司文件 桐水字〔1998〕05号 桐柏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建设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水源管理、供水设施及设备卫生、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等以及与供水水质相关项目的管理。 第3条 水质科(中心化验室)是公司的供水质量及检验的职能科室,负责公司的供水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接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并对用户反映的水质问题与生产部门一起及时调查处理。 公司技术、设计、生产(含水厂、加压站)、设备、供销、维修、清洗、施工等与供水水质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对水质科的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第4条 直接从事供、采水的人员,必须持卫生部门核发的体检合格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饮水用水卫生的疾病,以及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工作。 第5条 公司每个干部职工都有维护和管理供水设施、水源保护及供水水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供水水质管理 第6条 供水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展我市的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公司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必须从思想上提高对供水水质的认识,加强对供水质量的管理。 第7条 为了保障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实施,成立水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标准,组织领导供水水质工作。 第8条 完善质量检查监督系统,切实有效地把好水质关。建立健全公司水质科(中心化验室)、各水厂化验室及班组化验室为主的三级水质管理体系。厂级化验由技术付厂长负责,班组化验由班长负责。 第9条 质量管理小组及其职能部门,每年应对水源保护区、水源井,供水设施、供水水质进行一至二次全面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针对出现的水质问题,按照职责范围,及时解决、反馈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 第10条 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的培训在岗人员,努力提高公司的水质管理科技水平。 第三章 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 第11条 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作为供水水源。以地表水为水源的,该地表水体质不得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2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地,按水源井、供水管道、供电线路和附属建筑物为中心的周围50米距离划定为水源保护区,并设标志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爆破、采沙、开沟、挖坑等活动,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倾倒一切污染水源的物质、排放超标污水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13条 公司发现有污染水源水质活动的行为,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市建委直至市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搬迁,以防止新污染的产生。 第四章 供水设施及设备的水质卫生管理 第14条 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等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15条 公司应采取先进的工艺流程和无毒无害的净水设备;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净水剂、净水材料、涂料和塑料制品。凡购进的与水接触的供水设备(水泵、阀门、水表及消毒设备)、原材料(各种管材、涂料)及净水药剂(液氯、漂白粉、甲醛、盐酸等),均不得污染水质。所购物品除具备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外,还必须有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证明,经有关科室及质检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和使用。 第16条 严禁将自建管网系统与公司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联网。 对原有自建管网系统与公司供水管网连接的,要摸底排查,分门别类,建档登记造册,签订供水安全、清洗消毒等协议。对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其自建的用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公司供水管网连接。 第17条 在净水厂厂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设置生活住宅; (二)饲养畜禽; (三)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 (四)堆放垃圾、废物、粪便和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五)种植农作物; (六)其它影响水质的活动。 第18条 净水厂内的各种管沟必须定期清扫,保证管沟内干燥、清洁;各种阀门井室、计量井室应清掏干净,不得存有杂物和积水。 第19条 净水厂内各种构筑物应每年清扫1-2次;净水间必须保持清洁,室内禁止摆放杂物,禁止喷洒有害药剂。 第20条 新铺设主干管道必须先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供水管道末梢盲端和消防栓应每月放水一次;阀门井要安装加锁防盗井盖,井内不得积存污水污物。 第21条 新建和运行中的水源井、清水池、集水井等供水构筑物清洗后,必须经过化验室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水源井的清洗原则上每二年一次,清水池的清洗每年维护,保持清水池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22条 二次供水用户的清水池、无塔供水嚣等供水设施的清洗应每半年一次,清冼完毕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凡需新设二次加压水箱或加压设备、便器水箱的用户,须先到供水科登记,经检查同意后,按技术科推荐的型号选用设备、器具;安装完毕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否则公司不予供水。 第五章 加氯消毒管理 第23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氯消毒,合理选择加氯点,确保出厂水和管网水余氯含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24条 加氯人员必须按邻联甲笨胺比色法及其操作方法进行余氯检验,认真填写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各水厂要定期组织加氯人员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岗位责任心。 第25条 加强液氯消毒的管理工作,对加氯设备、氯瓶,要细心保养、妥善保管。 第26条 加氯期间严禁敲打钢瓶,以免碰撞造成爆炸伤亡事故;严禁在加氯间吸烟和工作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检修加氯设备时,必须将其中的规定剩余氯气处理干净后方可进行,避免事故发生。 第27条 每日检查阀门开启是否轻便、灵活,阀针是否腐蚀;严格观察流量计、中转瓶使用情况,观测氯压表、水压表是否运行正常。 第28条 加氯机应每月清洗转子流量计、中转玻璃罩等,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氯现象;做好防腐、防锈处理,以保证用氯安全及加氯机的使用寿命。 第六章 水质检验及管理 第29条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按照国家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和CJ58-9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如下: 第30条 水质检验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如实填写数据,不得伪造。 第31条 水质科每月应将超标的水质项目、超标值、检测值的合格率报公司经理、生产付经理、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并分析原因,做出对策。 第32条 水质科负责每年对主要水质检验人员培训,考核一次,考核两次不合格者,应予以退岗。 第33条 水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各种水质分析仪器、药品的使用,熟悉水质分析操作规程。 第34条 水质检验人员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章 罚则 第35条 凡违反第12条、17条、18条、19条规定,造成水质污染事故,罚水厂主管领导及责任区运行班长各50-300元。 第36条 水厂应加强加氯、消毒管理制度,如出厂水余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每次罚值班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各50-100元。 第37条 化验室不按规定进行水质化验,或化验数据不实,或不按规定时间送报有关部门,每次罚主办人员及单位领导各50-100元。对用户反映的水质问题,未按时到现场调查分析,帮助用户解决问题的,每次罚单位领导50-100元。 第38条 水源井、蓄水池及其供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冲洗、排污、清洗消毒,或者冲冼、消毒质量不合格,而擅自供水的,罚主管单位、经办责任单位的领导和主办人员各50-200元。 第39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持证上岗者,每发现一次,罚厂主管领导、班长及当事人30-100元。 第40条 以上罚款,单位从承包经费中扣除,工作人员从工资中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41条 厂区及水源地的供水设施,由各净水厂进行管理;管网供水设施由管网所管理。 第42条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指从事加氯消毒、二级泵房运行、水质化验及供水设施清洗人员。 第43条 本规定由水质科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编辑:xuzj |
阅读: 次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2)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