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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规划审批的通知
信息名称: 苏规管(2009)1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美化亮化市容市貌,进一步拓展和优化景观照明建设的工作目标,我局对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管理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新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的设计原则、设置范围、规划管理措施等内容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现将通知下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设计原则 1.景观照明设计突出节能和环保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标准和要求,鼓励引用新技术、新材料,努力打造绿色照明工程。 二、设置范围 位于下列区域的新建建(构)筑物必须设置景观照明: 三、规划管理措施 1.设计条件阶段:规划设计要点中增加景观照明设计要求,并明确重点。 苏州市规划局
编辑:joj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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