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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规划审批的通知
[日期:2009-02-04]  来源:苏州市规划局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信息名称: 苏规管(2009)1号
索 引 号: EA230-B0402-2009-002
发布机构: 苏州市规划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9-2-3 发布日期: 2009-2-03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规划审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美化亮化市容市貌,进一步拓展和优化景观照明建设的工作目标,我局对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管理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新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的设计原则、设置范围、规划管理措施等内容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现将通知下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设计原则

   1.景观照明设计突出节能和环保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标准和要求,鼓励引用新技术、新材料,努力打造绿色照明工程。
   2.依据苏州城市总体布局特点,实现景观照明规模和品位的提升,突出展示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
  (1).古城区:突出古朴、典雅、文气、秀丽的风格;
  (2).商贸区、新城区:突出靓丽、活泼、丰满、变幻的气息;
  (3).城市出入口:突出热情、大气、醒目、新颖的精神风貌。

  二、设置范围

  位于下列区域的新建建(构)筑物必须设置景观照明:
   1.城市主干道两侧、景观河道两侧;
   2.高架环线、环古城、运河两侧;
   3.商业区、新城区;
   4.城市出入口;
   5.重要城市节点;
   6.标志性建筑、高层建筑。

  三、规划管理措施

   1.设计条件阶段:规划设计要点中增加景观照明设计要求,并明确重点。
   2.方案审批阶段:按规划设计要点进行审查,未按要求提供景观照明设计内容的申请不予受理。
   3.工程许可阶段:按批准方案进行灯光专项设计。
   4.规划核实阶段:按许可内容实施完成后方可办理规划验收申请。
  
   

  苏州市规划局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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