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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07-12]  来源: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311开始实施,为更好地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动物园自行繁殖的野生动物,或从野外捕捉已经缴纳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野生动物,在国内动物园之间进行调剂交流时,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的收费,不包括出国展览国外个人或组织为保护中国野生动物而捐赠的捐款,出国展览所得捐款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捐款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捐款性质的确认按与国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报林业部审核,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三、除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准予减免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外,凡违反办法,逾期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应另按日追缴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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