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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2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207号)要求,我部将于今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将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通过验收考核,督促各风景名胜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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