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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建城[1999]26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据悉,由你局批准发布,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75-1999)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因该标准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等区(点)的评定定级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该标准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不同类型的旅游(点)”,这一概念缺乏法律依据;而标准定义内容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度假区、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美术馆等”,涉及到经国务院批准的环保总局、林业局、建设部等有关主管部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职能;与现有的、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产生矛盾,引起职能交叉与扯皮,给资源的保护管理带来严重损害。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旅游局的“三定”方案,旅游局负责“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该标准规定的“质量等级”已经大大超越了旅游部门职责范围。因此,我们认为,该标准应只限于旅游区(点)服务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三、该标准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分别是全国和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这已超过了技术标准的范畴,影响到建设部、环保总局、林业局及相关部门有关职能的履行和工作的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对风景区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行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等分级管理制度。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并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有119处,自然保护区136处。对此,再由旅游部门将这些经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区域进行“划分”与“评定”,势必与国家现行法规产生矛盾,与国务院的政令和行政管理出现不一致。 五、建议停止该标准的实施。 以上意见,请予认真考虑。 建设部环保总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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