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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日期:2009-03-23]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巩固提高大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连市所属各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工商局、爱卫会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管委会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的责任单位进行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考核激励机制,采取科学客观的测评方法,表彰先进,推动城市管理向科学、和谐、高效、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容市貌管理情况;

  (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三)园林绿化管理情况;

  (四)市政设施管理情况;

  (五)城市管理执法情况;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管理任务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考核: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综合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和反映,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资料,年度总结评比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比:

  专项考核每个专项和综合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核工作以日常专项考核为主,综合考核为辅,年终总评两项相加。

  具体评分办法见考核实施细则。

  第八条 奖励办法:

  综合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优秀奖,综合考评得分90—94分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达标奖;低于90分的,不得奖。

  专项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专项优秀奖,专项考评得分90—94分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专项达标奖;低于90分的,不得奖。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由考核部门及机构按职责进行考核;

  (二)考核部门及机构根据考核的情况,填写评议考核表,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部门及机构拟制考核报告,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条 对考核中不达标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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