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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园林绿化管理处行政管理
[日期:2009-09-21]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使我处行政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加大内部管理力度,维护我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依据河南省人事厅[1999]14号、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现就我处劳动纪律、请销假制度、病事假工资福利等待遇、奖惩原则作出以下规定:

  一、请销假制度:

  全处在岗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休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制式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不得用口头、电话和他人捎信。假满后,必须及时到单位,主管科室销假,否则仍按病、事假规定处理。

  凡个人请病事假假条,领导必须签字,而后及时通知考勤员,考勤表中注明病、事假。

  二、病事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队领导批准;两天内由队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者由分管领导报主管领导批准。

  2、中层副职请假,二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有主管领导批准,紧急情况下分管领导无审批权限。

  4、处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由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请假由城建局领导批准。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在岗人员年度请病假累计30天以内的,按其本人月工资的日平均之和扣20%,年终只享受目标三等奖金。属中层以上干部,取消一个月职务补贴费。年度请假累计2个月以内的按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之和)发给(技术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活工资构成的奖金之和)发给,年终只享受目标三等奖的50%。

  2、年度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均不享受年终目标奖。  3、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6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5%。工作年限不满2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9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4、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

  四、请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年度事假累计1-15天以内,按本人月工资的日平均数计扣,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2)年度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从第16天起,按本人月工资的70%发给,并取消年终目标一等奖评比资格。

  (3)年度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从第21天起,停发本人在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取消年终目标二等奖资格。

  (4)享受年度探亲假人员,可以用探亲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按第一条规定处理。

  (5)妇女年度享受产假人员,年终只享受目标三等奖(因脱离工作岗位)产假如跨年度只计一年次。

  (6)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无故超出批准权限,按旷工处理。

  五、行政管理与处罚

  (一)在岗工作人员迟到、早退一次各扣罚5元,集体学习、集体活动、集体劳动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罚10元,年度累计五次迟到、早退和三次无故不参加三项活动的,取消年终评先和目标一等奖的资格。

  (二)在岗工作人员旷工一天扣罚本人二天的日平均工资,年终只享受目标三等奖。旷工2天以上按日平均工资增加1.5倍的扣发,取消年终奖金待遇,旷工5天以上,实行本人待岗三个月(只发给生活费200元),待岗期满后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处研究安排。年度累计旷工七天以上的予以下岗除名。

  (三)在岗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经济损失在400元以上的,取消本人年终目标奖金。

  (四)在岗人员工作期间严禁打毛衣、干私活,发现一次扣发本人30元罚款。打扑克、打麻将小型赌博,发现一次,解聘或降职,并取消年终目标奖。

  (五)在岗工作人员顶撞领导、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参与社会赌博、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司法、纪检部门追究一次者;因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在年度目标任务和各项重大活动中,受到上级通报批评一次者;外出肇事有损单位形象和声誉者;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和个人年终目标奖。并视情节,追查单位直接领导责任,并实施经济罚款及处分。

  (六)在岗工作人员,不在工作岗位,长期雇用他人顶班,连续发现二次,全处通报批评,扣发本人一个月工资,发现三次以上的,实行本人待岗或下岗的处理。

  (七)处中层干部、工作懒惰,不负责任,工作上不去,群众反映大,对其本人采取降职、调离、解聘的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八)处各考勤人员,不按时考勤,或集中填写考勤表,检查出一次罚款10元 ,考勤人员对请病、事假、探亲假不填写,徇私舞弊,发现一次扣30元,对主管领导扣罚15元。  六、此规定自二00四年二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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