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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园林处党员干部廉政制度
[日期:2009-09-21]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一、园林处廉政建设,要以处党政领导成员为重点,处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属各单位主管领导和人、财、物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廉政工作规定。

  二、廉政工作规定如下:

  1、在本县内执行公务,不准随意用公款就餐和接受其他单位的烟酒接待。

  2、领导干部不准参加用公费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活动。

  3、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私人电话、手机和用公款支付月租费;

  4、不准下级奖励上级或以任何理由接受礼金、"红包"或有价证券。

  5、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执行公开招标或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决定工程施工单位。

  6、不准利用职权之便,擅自为在本单位的亲属、子女的住房、就业、入党、提干提供优惠条件。

  7、不准擅自动用单位机械车辆办私事。

  8、不准私人挪用、借支和拖欠公款。

  9、严格财经纪律,不准单位内设小金库和乱发钱物。  10、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违反廉政工作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三、园林处党委对全处党员干部廉政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廉政工作汇报讲评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工作考评总结会。

  四、廉政规定适用于园林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主管部门。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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