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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园林处关于加强对在职人员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
[日期:2009-09-21]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加强对在职人员劳动人事管理,强化劳动人事纪律,确保全处正常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有个良好秩序,针对处属各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的在职人员长期离岗现象中的工资待遇不合理的问题,经处领导班子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处属所有在职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处劳动人事制度及其劳动纪律规定,不得擅自离岗、雇工顶岗或以金代劳,否则,均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二、凡在职职工因病长期病假休息、住院就治或各类特别情况长期离岗,不能从事生产岗位管理责任者,必须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其理由,经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上报处主管领导审批,一经批准后,方可离职休息,并分别享受工资待遇标准如下:

  1、长期医院就治的住院病人,按病假规定执行;病假超过三个月未住医院就治的,扣发本人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200元。

  2、其它因经商或个人事务等原因,事假超过15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工资,只发生活费150元 。

  三、处属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批准长期离职人员的请假事宜及工资扣发相关事宜,若发现一人次,扣该单位罚金1000元;二次以上者,视情节对该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并通报全处。

  此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                      桐柏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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