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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城市绿化用地补偿、临时占用费征收办法
[日期:2009-08-2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办法》冀建城〔1995〕174号及《邯郸市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办法》(邯建城〔1998〕23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照下列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

(1)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内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50元至400元。

(2)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外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50元至250元。

(3)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50元。

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单位依照下列标准,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1)占用已征城市预留绿化用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0.3元至0.5元;临时占用市中心区域以内预留的绿地,每日每平方米缴纳0.5元;临时占用其他区域内预留的绿地,每日每平方米缴纳0.3元。

(2)临时占用其他绿地,每日每平方米缴纳0.7至1元。临时占用市中心区域内的绿地,每日每平方米缴纳1元;临时占用其他区域内绿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0.7元。

(3)临时占用地处建制镇已征预留绿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0.1至0.3元;临时建制镇其他绿化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0.3至0.5元。

四、收取的绿化用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收取绿化用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费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及与城市绿化相关的项目。

六、本办法适用于建制镇以上城市的规划控制区域。

七、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9月20日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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