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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9-08-2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一、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强制实施。

二、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方可。

三、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老城区目前拆迁难度较大,在把"绿线"先划出来,逐步创造条件,拆房还绿,破硬还绿,拆墙透绿。

四、要严格保护重点园林、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五、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城市内所有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绿化配套建设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七、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作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八、城市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建设绿地明亮相应配套设施,所需投资列入项目预算。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地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方法,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异地绿化。

九、积极度推行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验制度,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

十、本制度适用城武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驻武单位、党政机关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居民庭院。

十一、本制度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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