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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9-08-2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市区内园林绿地、树花草园林绿化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四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绿带和绿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础任务是:通过园林专业队伍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绿化对于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降低噪音、防风防尘、保持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利在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城市居民和所有单位都要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形成一个绿化光荣,毁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筹安排,逐步建设成完整的绿化体系。各单位都要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近期绿化覆盖率要达30%,远期为50%,人均占有绿地面积1-1.5平方米,到本世纪末人均占有绿地3-5平方米,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用地总面积30%,旧城区绿化面积不低于用地总面积25%的要求,制定近期规划和远景设想,有计划地分期实现。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有规划部门统一编制,由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它用;如确需要变动时,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工程,没有绿化规划设计的项目不予审批。绿化所需投资应纳入基建计划。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占用,已被占用的限期退出。

第九条 公园、苗圃等园林绿地,实行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并做到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园艺水平,确保栽种树木成活率达到90%,保存率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机关、学校、厂矿、商店门面等,对门前墙外的树木、花坛绿地等要加强管理。如遭破坏,要按规定对破坏人进行罚款及修复,否则由自己出钱及时修复,由于自己的行为有害于树木、花坛等,也要按照奖惩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院内树木,一律由所在单位种植管理,树权和受益权归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市内的街头绿地、花坛、公园、道路,由市规划部门、园林部门统一规划管护。

第十三条 乡村街道绿化、栽植、管护及受益,由乡村管委会按照规划进行安排,按谁载、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树木更新、采伐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对确定有保存价值的古树、稀有名贵树等,不论生长在任何地点,均系重点保护树木,不得随意砍伐。

第十五条 为巩固和提高绿化覆盖率,对树木更新、采伐分别按下列规定审批:

第一款 凡市内的街道、林带、片林绿地以及各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自栽的树木和各街村委会自管的树木,因基建或树木更新需要采伐的,报市绿委会审批。

第二款 单位撤销、合并、搬迁、院内树木随同房产一并移交,不得任意砍伐。

第三款 供电、电讯、广播、市政建设及其他有关单位架设电线、埋设地下管道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确需砍伐、修剪、移植树木时,应在动工前提出申请,报经市规划部门、市园林管理处批准后,由绿化队进行修剪、移植或砍伐,不经批准不得私自砍伐、任意修剪、随意移植。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对于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由主管部门给予不同的荣誉或物质奖励。对抓获损坏、盗窃花草树木者,从罚款总额中提取40%奖励抓获人、检举人和直接执行罚款的人员,对揭发检举和抓获人进行报复者,严加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罚款等处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盗窃、损坏、破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者,可按下述规定处理:

第一款 凡对公共绿地树木剥皮、挖根、折枝、钉钉子、拴绳子、牲畜啃食、在树下堆放建筑材料或有害物体的罚款2-20元。

第二款 对破坏、盗窃灌木、花卉或绿化设施,按价值的10-30倍罚款,在花池(坛)内取土、堆放物料,视为破坏绿化侵占绿地,按破坏价值10-30倍罚款,破坏、损坏绿化设施者,按价值2-5倍罚款。

第三款 对在绿篱内取土、乱扔赃物、泼洒污水着,罚款5-50元。

第四款 对私自砍伐、修剪、移植的单位或个人,除给予一定的罚款外,另外罚其补植3-5倍的数目和绿化3-5倍的绿地。

第十九条 毁坏其他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二十条 专业绿化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损坏,其责任者应赔偿原价值的1%-10%。"三包"责任区内绿化设施因管护不当造成的损失,按损失物价值处罚责任单位的责任者。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收缴绿化延误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赔偿、罚款。个人由所在单位代扣,在校学生由家长交纳。对市外单位可临时扣押有关证件、车辆及物资,缴款后退回。所罚款额一律由园林部门开给正式盖章单据。

第二十二条 市爱委会、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园林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街道及门前"三包"单位,既有养护管理的义务,又有检举、抓获违背本规定行为的责任。所罚款额除按规定奖励检举抓获者外,其余部分由各部门在绿化事业上自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是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七月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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