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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公园规划审查办法
[日期:2010-01-20]  来源:重庆市园林局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根据《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园规划审查办法:

  一、项目名称

  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中涉及市园林局审查的事项。

  二、办理处室

  重庆市园林局规设处

  三、办理时限

  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限为20个法定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接件: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由重庆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接件登记,《窗口》于次日上午将报审资料移交规设处签收。

  受理:规设处经办人员受件登录并初审报送要件,在2个法定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建议,处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决定不受理的报件,由经办人员将报件材料连同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移交《窗口》,由《窗口》在1个法定工作日通知报件单位并退还全部报件资料。

  对决定受理的报件,按下面程序办理。

  初审:报件受理后2个法定工作日,规设处处长会同公园处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由总工程师在1个法定工作日审核,然后由分管副局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核定。

  未通过初审的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办人员在2个法定工作日拟定《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城市公园规划的初审意见》,处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审核,分管副局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签发,经办人员在1个法定工作日将《初审意见》连同报件材料移交《窗口》。《窗口》在1个法定工作日通知报件单位并退还全部报件资料。

  通过初审的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下面程序办理。

  市级部门评审:通过初审的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总工程师在3个法定工作日组织市级部门评审(局相关处室、2名以上风景园林专家参会)并提出书面意见。

  经办人员在评审会后1个法定工作日拟定《会议纪要》初稿,规设处处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初核;总工程师在1个法定工作日审核;分管副局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签发。局办公室在1个法定工作日印发。

  未通过评审的,经办人员在1个法定工作日拟定《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城市公园规划的函复意见》初稿,处长在2个工作日初核,经办人员在1个法定工作日移交《窗口》。《窗口》在1个法定工作日通知报件单位并退还全部报件资料。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重新编制规划并重新报审。

  通过评审的,按下面程序办理。

  修改规划的审查:通过评审的,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评审会议纪要修改规划(规划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修改完善的规划资料重新报送局行政服务《窗口》,由《窗口》移交规设处,经办人员在签收后1个法定工作日拟定复审意见初稿,规设处会同公园处在1个法定工作日审核意见初稿,分管副局长在1个工作日核定。

  未按评审会议纪要修改的,由经办人员在1个法定工作日拟定《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城市公园规划的意见》初稿,处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审核,分管副局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签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将《意见》及全部报件资料移交《窗口》。《窗口》在1个法定工作日通知报件单位并退还全部报件资料。报件单位按照《意见》要求修改后重新报审。

  审查签发:经审查合格的,总工程师在1个法定工作日签署技术审核意见;分管副局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签署审核意见;局长在1个法定工作日签发。

  批准文件印发:办公室在1个法定工作日印发文件。经办人员在1个法定工作日将办结文件移交行政服务窗口。《窗口》在1个法定工作日通知报件单位并返回除存档后的报件资料。

  五、报送资料

  1.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请审查公园规划的申请文件;

  2.公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3.公园规划成果资料文本、说明书及节缩图2套;

  4.公园规划成果资料的电子文件一份,总平面图及专类规划图纸用DWG格式。

  六、申报形式

  城市公园规划审查采用书面形式申报,申报时按照第五款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如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申报,也必须按照第五款规定提供所需资料。本项目因涉及的资料较多,因此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

  七、特殊规定

  处长及局领导在审批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审批时间顺延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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