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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09-30]  来源:重庆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

   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28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景观和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城市森林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一)公共投资建设绿地。由公共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社区游园、道路、城市生态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或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租赁等形式(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绿地。社会单位在各类建设中配套建设的附属绿地或由社会单位(个人)认建、认养的各类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负责管护。

(三)其他投资建设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与政府联建或社会单位建设后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园林绿地,按建设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

二、实施分级管护

(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的性质、位置和景观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划分为一级管护和二级管护。其中,城市公园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及转盘(节点)等重要位置的绿地按照一级要求管护,其余绿地按照二级要求管护。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渝园林发〔2010169号)和本办法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进行分级划分。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下同)要将划分的城市园林绿地管护级别资料送市园林局备案。

(三)不同管护级别的城市园林绿地的管护要严格按照渝园林发〔2010169号文件实施。

(四)对管护级别划定不准确或具有特殊管护要求的城市园林绿地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管护要求进行管护。

(五)城市园林绿地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地管护(施工)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持有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技工或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管护。

三、明确费用标准

(一)主城各区绿地分类管护费用标准为:

1.市街绿地:一级管护1214/?平方米,二级管护1012/?平方米。

2.公园绿地:一级管护1113/?平方米,二级管护911/?平方米。

3.居住区绿地:一级管护810/?平方米,二级管护68/?平方米。

4.水体(绿地):一级管护1.01.5/?平方米,二级管护0.51.0/?平方米。

5.行道树:一级管护1316/?株,二级管护1013/?株。

6.古树名及大型地栽桩景:一级管护15002000/?株,二级管护10001500/?株。

(二)采取招投标等其他方式实施管护的绿地费用标准按协议执行。

(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价指数或劳务费用的变化适时提出管护费用标准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供各区县(自治县)参考执行。

(四)管护费用包含正常管护情况下的人工费、材料费(肥料、浇灌水、药品)和机械使用费(不含水车使用费)。

(五)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费用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保障管护经费

公共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管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绿地管护费用由社会单位承担;其他投资建设的绿地按照建设协议约定由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管护费用。

五、加强检查指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经费到位,效果良好。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管护培训,不断提高管护水平。

(三)城市园林绿地的管护工作要纳入园林绿化综合考核内容,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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