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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0-12-21]  来源:北京发改委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市建委、市园林

  京建法[2004]540号

  2004年09月13日

  各区县建委、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122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称为园林绿化市场),为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场所和咨询等服务,为政府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二、园林绿化市场作为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组成部分,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与中心市场形成统一政策指导、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运行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

  三、下列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绿化养护、监理以及苗木等采购,达到第四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园林绿化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一)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园、集中绿地、公路、水系、铁路、公共停车场中的园林绿化项目。

  (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机关、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庭院的园林绿化项目,住宅小区(含已建、新开发小区)、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附属的园林绿化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园林绿化项目。

  四、上述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一)园林绿化施工(含改造地形、叠石理水、种植花草、营造亭台、铺砌园路、喷灌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园林绿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规划设计、绿化养护、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项目苗木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招标。

  五、市园林局设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密切协调,按照统一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开展园林绿化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六、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规定应被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市企业信息系统。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编辑:jo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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