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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12-21]  来源:石家庄政府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石政文审(2007年022号)

  石园〔2007〕182号

  石家庄市园林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

  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园林绿化及设施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

  养护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园林绿化及设施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2003年以来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社会援助的新建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及设施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遵循市场运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凡是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三级以上(含)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园林养护资质的企业均可参加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项目投标活动。

  第五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园林局负责报批。未经市园林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市园林局行政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各业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招标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养护期限、实施地点、时间、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的,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应是本市原绿地养护人或其它招标绿地养护人而且在年度养护管理考核中,考核分数有3个季度达到95分以上,其它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列入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养护期满一年整改合格后;

  (二)该项目所需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已具备;

  (三)招标项目已经市园林局审核。

  第三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九条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时,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园林绿化养护的评标人员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员比例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当符合招标条件的报名单位,超过规定的招标数时,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得分情况,确定投标单位(一般5—7家)。不满3家时,视为无效,需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复合标或商务标的形式。园林绿地养护招标投标由园林局根据《石家庄市园林绿地养护定额》编制绿地养护费用预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作为绿地养护招标项目的标底或拦标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养护项目预算养护经费的2%。

  第十三条养护期满、符合招标条件的绿地,可由业主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中标单位养护期限暂定2年。由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园林绿化养护承包合同。

  第四章奖惩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中标单位与其它的专业养护单位一样,严格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石家庄市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由业主单位每月对养护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市园林局每季度考核一次,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在养护期内,市园林局考核每季度在90分以上、两年养护内有6个季度在95分以上,养护质量好,管理规范,该单位在其它园林养护招投标活动中,考核的成绩可计入业绩分数。绿化养护工作,每年评比一次,由市园林局组织。对养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园林局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文件或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轮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转包或在养护期内在业主单位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三年内不得参加养护投标。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石家庄市园林养护招标投标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纪律的规定》,认真恪守职责、秉公办事。

  第十九条各县(市)的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止。

  附件:1.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投标规则

编辑:joe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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