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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日期:2010-12-15]  来源:福建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和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采用本办法: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算价800万元或建筑面积8000m2以下;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300万元以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是指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招标项目设计图纸质量,对设计文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暂缓招标。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应实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造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一)不可竞争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参与竞价。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

  3、规费;

  4、税金。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K)。

  (三)K值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由招标人在下列取值范围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1、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5~10%;

  2、市政工程6~12%;

  3、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6~15%;

  4、其他工程5~12%。

  第六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只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九条

  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并根据需要组织答疑和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的地点递交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工程交易中心开标。

  (四)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五)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六)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中标人的劳保取费类别等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总价包干合同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进行核对,工程量有变化的,经双方确认后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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