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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绿色家园 建富裕新村”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日期:2008-09-01]  来源:国家林业局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9-5
执行日期:2007-9-5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的通知》(林宣发[2006]70号)规定,每两年表彰100个“绿色小康县”、1000个“绿色小康村”、10000个“绿色小康户”。为有效开展该项活动,实现评选表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激励机制为手段,以改善农村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增收能力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和激励作用,不断地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把我国广大农村建设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社会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表彰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杜绝追求形式和盲目攀比。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评比表彰标准和被评选的对象及时向社会公示,增加评选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突出优中选优,全面展示创建活动的成效,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林区建设。

  (四)坚持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根据南北方、东中西部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分类指导,突出区域特色和典型代表性。

  (五)实行逐级上报、统一表彰的原则。实施自下而上的逐级推荐、评选,集中统一审批表彰。

  三、评选范围

  “绿色小康县”:各行政县(市、区、旗)、国有林区林业局;

  “绿色小康村”:各行政村;

  国有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建制团、连可参考“绿色小康县”或“绿色小康村”标准参与评选;

  “绿色小康户”:农村和林区自然户。

  四、评选标准

  (一)“绿色小康县”评选标准

  1.能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编制了县域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县级公共财政对林业有固定的投入,能够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绿色小康县”建设,成效显著。

  2.森林资源结构合理、持续增长,森林覆盖率和单位蓄积量超过当地同类地区平均水平。人均拥有森林资源和绿地面积超过当地同类地区平均水平,城区绿化符合绿化美化标准。

  3.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科学利用,林业经济在县域农业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村就业增收有重要作用。人均收入持续增长,超过当地同类地区小康标准。

  4.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专业合作体系,市场经济的参与力和竞争能力较强,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

  5.能够结合实际稳步推进林业各项改革,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高,林地的综合效益较高,兴林致富的活力较强。

  6.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营造林任务,落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林业技术和服务体系健全,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近三年,没有重大营造林质量事故、重特大森林火灾、重特大盗伐滥伐林和乱批滥占林地案件发生,辖区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较好。

  7.森林生态文化氛围浓厚,能结合实际开展如自然保护区、科学实验林、旅游风景林、森林公园、城市园林等生态文化基础建设,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全民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意识较强,基本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二)“绿色小康村”评选标准

  1.村级领导班子健全,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团结务实,基层党组织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较强,模范带动作用突出。

  2.制定了“绿色小康村”中长期林业建设规划,有组织、有方案、有制度、有投入。

  3.村域范围内基本实现灭荒,宜林荒山荒地基本绿化,河沟渠路林网健全;村容整洁,卫生状况良好,路净水清,绿树成荫,村级办公区、卫生院、文化站、养老院、学校、游乐休憩点等公共场所实现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高于当地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4.建立了林木管护责任制和护林网络,乡规民约健全,村民绿化美化意识高,爱绿护绿责任心较强,乡村文明、民风淳朴,绿化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和发展;近三年来,没有重特大的森林火灾、重特大盗伐滥伐林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案件发生,辖区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或纪念林保护完好。

  5.农村经济和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类地区小康标准。林业特色产业突出,林木资源利用率较高,林业对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6.村民自治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对涉及林农自身利益的林木林地流转、活立木交易、林业绿化建设项目、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林业问题,实行了林务公开、村务公开,广泛尊重林农意见,提高透明度,切实保护林农利益。

  (三)“绿色小康户”评选标准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问题,达到当地文明户标准。

  2.能够积极投入到当地林业建设中,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关系处理较好,资源利用率较高,积极发展庭院经济。

  3.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善于学习和应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门以上林业实用致富技术,并能热情向群众传授林业实用技术、管理经验和生产技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成为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林业科技“示范户”。

  4.家庭经济收入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强。诚信经营、勤劳致富,以林业或相关行业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年均家庭收入超过当地同类地区小康标准。

  五、表彰名额

  每两年评选表彰100个“绿色小康县”、1000个“绿色小康村”、10000个“绿色小康户”。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年度评比表彰名额。

  六、评选材料

  (一)绿色小康县

  1.推荐表(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见附表1)。

  2.创建成效总结(包括县市区旗的概况,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特点,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的书面意见。

  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汇总表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二)绿色小康村、绿色小康户

  1.推荐表(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见附表2、3)。

  2.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的书面意见。

  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汇总表。

  七、评选程序

  (一)“绿色小康县”由上一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和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进行推荐,并征求同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的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绿色小康村”、“绿色小康户”由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书面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并征求同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的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各计划单列市“绿色小康县”、“绿色小康村”、“绿色小康户”的申报,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申报。

  (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标准进行审核,经征求同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的意见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评比表彰对象进行初审,对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通过初审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国家林业局等官方网站和报刊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由国家林业局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同意,最后形成表彰决定。

  八、表彰奖励

  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以一定形式进行统一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奖牌、证书有效期五年,从第六年起授奖单位需再次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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