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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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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1 一般规定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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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0.5.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5.4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0.6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总体布局
2.1一般规定
2.1.1 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
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 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 森林公园区划
2.2.1 区划系统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野营区
休、疗养区
森林公园 接待服务区
生态保护区
生产经营区
行政管理区
管理、生活区 居民生活区
2.2.2 功能分区
2.2.2.1 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2.2.2.2
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2.2.2.3
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2.2.2.4 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2.2.2.5 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2.2.2.6 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2.2.2.7 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2.2.2.8 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2.2.9 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2.2.2.10 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2.2.2.11 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2.2.3 景区划分
2.2.3.1 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
2.2.3.2 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
2.2.3.3 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
2.2.4 区域定界
依据本规范2.1和2.2.3的规定,在1:10000或1:5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调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
2.2.5 分区概述
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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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1.1 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3.1.1.1 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3.1.1.2 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1.2 环境容量测算
3.1.2.1 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
3.1.2.2 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
(1)面积测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适用条件之外、游人可进入游览的面积空间,均可采取此法。
(2)卡口测算法:适用于溶洞类及通往景区、景点必须并对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
(3)游路测算法:适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览观光风景的地段。
3.1.3 游客容量
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区、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
3.1.4 环境容量与游客容量计算公式见本规范附录D。
3.2 游客规模
3.2.1 总体设计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
3.2.2 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序,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3.2.3
已开展旅游的出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园的游客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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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1.1 景点设计内容
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题与特色、景点内各种建筑设施及其占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
4.1.2 组景
4.1.2.1 组景必须与景点布局统一构图,以达到景点与总体环境相协调。
4.1.2.2 充分利用已有景点,视其开发利用价值,进行修整、充实、完善,提高其游览价值。
4.1.2.3
新设景点必须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自然野趣;以人文景观做必要的出点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景区内不宜设置大型人造景点。如必须设置时,应以不破坏自然景观并与字相协调为前提条件。
4.1.2.4 景点主题必须突出、个性必须鲜明;各景点主题之间应相互连贯,但不可雷同。
4.1.3景点布局
4.1.3.1 景点布局原则
(1)突出森林公园主题,从公园整体到局部都应围绕公园主题安排。
(2)总体布局应突出主要景区,以主要景区为中心;景区内应突出主要景点,以主要景点为中心;运用烘托与陪衬等手段,合理安排背景与配景。
(3)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紧密结合,处理好动与静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4.1.3.2 静态空间布局
(1)依据风景透视原理,合理确定景点视场;综合借用对景、透景、障景、夹景、框景、漏景、借景等多种艺术手法,合理处理画面与景深,增强艺术感染力。
(2)对景的运用应结合河流、道路、疏林、草地等自然地形、地物设置,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开辟透视线。
(3)根据闭锁空间与开朗空间的具体条件,合理组织开朗风景与闭锁风景。
4.1.3.3 动态序列布局
(1)正确运用“断续”、“起伏曲折”、“反复”、“空间开合”等手法,构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风景节奏。
(2)在整个演替过程中,连续布局不应平铺直叙,除自始至终要有主调、配调和基调之外,还应有阶段性,应突出开始、发展、高潮和结束的时空艺术构图特征。
(3)景点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山势、河流水系、干道的走向展开。
(4)季相交替布局:森林植被是森林公园构图的主要题材。植被布局,应视具体条件,充分利用植物干、叶、花、果的形态和色彩的季节变化在形成四季景观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季节景观。
4.1.4 景点命名
4.1.4.1 高度概括景色特点,主题恰如其分,充分揭示景观的内涵精髓。4.1.4.2
雅俗共赏,应满足各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不得单纯艺术追求、片面标新立异、古辟、抽象、令人费解。
4.1.4.3 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能激发游人的探索和游赏兴趣。4.1.4.4 景点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4.2 游览线路设计
4.2.1 游览线路设计内容
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确定游览内容。
4.2.2 游览方式选择
4.2.2.1 游览方式
(1)陆游:主要为步行或利用必要的带步工具进行游览,游览和活动内容比较丰富,经济简便。是目前主要的游览方式。
(2)水游: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游览,可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上游览,丰富游览内容。
(3)空游:可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主要适用于较大型森林公园。空游设施选址必须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
(4)地下游览:主要利用溶洞或人防工事等,组织地下游览活动。
4.2.2.2 游览方式选择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地理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
4.2.3 游览线路组织
4.2.3.1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出游览内容。
4.2.3.2 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4.2.3.3 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
4.2.3.4 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
4.2.3.5 有利于森林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
4.2.3.6 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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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游功能需要相适应。
5.1.2 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科研、板胡生态环境等多种旅游功能。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5.1.3
以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为前提,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防护功能。总体上保持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微观上为游人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彩多姿的观赏内容。
5.1.4 风景林及防护林严禁以单纯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利用,应根据景观需要采取定向培育及卫生采伐。
5.2 植物景观设计
5.2.1 森林植物景观是森林公园景观的主体,包含主景、配景和衬景。
5.2.2
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要,结合造林(种草、种花)、改造和整形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不应大砍大造,应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状态。
5.2.3 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工造林(种草、种花)、植株应自然配置。
5.2.4 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而切实需要调整的成过熟人工林,应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出景观应具有特色,并应与总体相协调。
5.2.5
植物景观应突出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树种、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与色彩,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四季景观,并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植物景观。
5.2.6 植物景观布局应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5.2.8 植物景观设计内容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面积、植被及其景观特色、采取的技术措施、种苗与花卉需要量及其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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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6.1.2 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6.1.3 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1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6.1.3.2 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1.3.3 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6.1.4 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6.1.5 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6.1.6 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6.2 生物资源保护
6.2.1 植物资源保护
6.2.1.1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1.2 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森林防火主要包括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防火机场、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3)了望塔(台)、观测站等巡逻了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在有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一般为20~30m,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1.5倍。
(6)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理为准则。
(7)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的规定。
6.2.1.3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
(1)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为主;所选用的天敌,以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为主,需引入外地天敌必须经过本地试验后方可采用。
(3)化学防治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4)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位置,并与景观相协调。
6.2.1.4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的生长、繁衍环境。
6.2.1.5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贵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
6.2.1.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6.2.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2.2.1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2.2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2.2.3 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6.2.2.4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6.2.2.5 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6.3 景观资源保护
6.3.1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
6.3.2 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
6.3.2.2 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
6.3.2.3 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
6.3.3 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3.4 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
6.3.5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3.6 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貌。
6.3.7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6.3.8 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6.4 生态环境保护
6.4.1 森林公园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下列危害:
6.4.1.1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6.4.1.2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4.2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6.4.3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4.4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6.4.5
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生活锅炉、取暖锅炉以及其他用途的烟囱,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且烟囱高度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
6.4.6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4.7 森林公园内裸地应全面绿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危害。
6.4.8
在森林公园境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驶入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森林公园的出游乐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4.9 海滨型森林公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6.5 安全、卫生工程
6.5.1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必须确保游人安全。
6.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6.5.3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6.5.4 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6.5.5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6.5.6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制作。
6.5.7 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6.5.8 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6.5.9 森林公园的厕所,应既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5.9.1 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
6.5.9.2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6.5.9.3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6.5 10 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有条件者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6.5.11 “三废”处理必须与公园建设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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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
7.1.2 旅游服务基地选设,应有利于保护景观,方便旅游观光,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
7.1.3 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7.1.4 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 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7.1.4.2 层数一般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7.1.4.3 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7.1.4.4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7.1.5 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7.1.6 宾馆、饭店、招待所、休养所、疗养院、游乐场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必须建在游览观光区的外围地带,不得破坏和影响公园景观。
7.1.7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7.1.8 休憩、服务设计内容,包括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的确定等。
7.2 餐 饮
7.2.1 森林公园餐饮服务点和布局,应按照游览里程和实际条件加以统筹安排,凡是游人集散地和较集中的休憩点,均宜设置餐饮服务设施。
7.2.2 饮食点建筑除供游人进餐外,造型应新颖、独特,与自然环境协调。
7.2.3 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室内室外各有情趣,并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
7.3 住 宿
7.3.1 森林公园的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并按照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7.3.2 旅游床位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高档28~36平方米/床;
7.3.2.2 中档15~25平方米/床
7.3.2.3 低档8~12平方米/床
7.3.3 根据森林公园总体布局,确定旅馆和饭店的位置、等级、风格、造型、高度、色彩、密度、面积等。
7.3.4 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旅馆建设设计规范》(JGJ62-**)的规定。
7.4 娱 乐
7.4.1 交通方便、城市近郊的森林公园,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游乐区。
7.4.2
娱乐设施和项目应体现森林公园的特点,集知识性、趣味性和文明性于一体,力求新、奇、特,以满足国内外游人对游乐、游憩的需要,并能得到文化艺术的熏陶。
7.4.3 根据森林公园的地形条件和现有设施,因地因园布设娱(游)乐服务项目,达到地、物、景与项目的最佳组合。
7.4 4 娱乐服务设施和项目建设规模应与我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针对主要客源的出需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4.5 森林公园的娱乐服务场所选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
7.4.6 娱乐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的规定。
7.5 购 物
7.5.1 森林公园的购物服务设施和消费品生产,应与游客规模和消费水平相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确定生产规模和发展速度。
7.5.2 森林公园的购物服务网点布局,应在不破坏环境和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随需而设,统筹安排。
7.5.3 购物服务网点建筑物宜以临时性、季节性为主,其体量、造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5.4 森林公园旅游购物品应力求创出自己的特色,避免出售雷同性产品和不适销对路的消费品。
7.5.5 旅游购物品主要包括日用品、土特产品、工艺品、纪念品和馈赠品等。
7.6 医 疗
7.6.1 森林公园宜按景区建立医疗保健设施,对游客中的出伤病人员,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7.6.2 医疗保健建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6 3 医疗保健建筑及其布局,应与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7.6.4 医疗保健设施和用品,应根据公园的性质、特点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设置和匹配。
7.7 导游标志
7.7.1森林公园境界、出入口、功能区、景区、重要景点、景物、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导游标志,以示界限,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提示警告,表达信息。
7.7.2导游标志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揭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设计,并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7.7.3 国家级森林公园,导游标志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说明;公共设施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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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森林公园内道路、水、电、通信、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8.1.2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工程,应尽量与附近城镇联网,如经论证确有困难,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8.1.3 森林公园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3.1 避开中心景区、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8.1.3.2 不得影响原有植被的生长。植被配置设计时,应提出解决新植被与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8.1.4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8.2 道路交通
8.2.1 道路网设计原则
8.2.1.1 道路布设必须满足森林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及森林公园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8.2.1.2 公园内部道路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网络,并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沟通内外部联系。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利用水上交通。
8.2.1.3 公园内应充分合理利用现有道路,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景观用地。
8.2.1.4 公园内道路所经之处,两侧尽可能做到有景可观,使游人有步移景异之感,防止单调平淡。
8.2.1.5 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一般不进行大填大挖,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8.2.1.6 道路走行位置不得穿过有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危险的地质不良地段。
8.2.1.7 应根据森林公园的规模、各功能分区的活动内容、环境容量、运营量、服务性质和管理需要,综合确定道路建设标准和建设密度。
8.2.1.8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创造连续展示风景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路的转折、衔接流畅,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8.2.2
森林公园内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生产管理专用道路不应与主要游览道路交叉。
8.2.3 森林公园旅游区内应尽量避免有地方交通运输公路通过。必须通过时应在公路两侧设置30~50m宽的防护林带,并在适当位置设置生境通道。
8.2.4 道路分类与技术标准
8.2.4.1 森林公园道路按使用性质分为干线、支线、人行道三类。
8.2.4.2
干线:为森林公园与外部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森林公园内的环行主道。外部干线按相应的国家公路等级进行设计。内部干线路基宽度一般按5.0~7.0m进行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9%,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m。
8.2.4.3
支线:森林公园内通往各功能分区、景区的道路。支线路基宽度一般按3.0~5.0m进行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13%,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8.2.4.4
人行道:森林公园内通往景点、景物供游人步行游览观光的道路。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人行道宽度一般按1.0~3.0进行设计,不设阶梯的人行道纵坡宜小于18%。
8.2.5 森林公园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和当地筑路材料合理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
8.2.6 道路网设计内容,包括图面布线,起迄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的确定等。
8.2.7 森林公园设置架空索道,不得破坏或影响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架空索道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2.8 森林公园出入口附近需要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时,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8.3 给、排水
8.3.1 森林公园给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出供给。
8.3.2 森林公园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8.3.3 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1 供水距离短,并有充足水量;
8.3.3.2 水质良好,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3.3.3 给水方便可靠,经济适用;
8.3.3.4 水源地应位于居民区和污染源的上游。
8.3.4 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
8.3.5 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
8.3.6 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8.3.7 给、排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官网等。
8.3.8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4 供 电
8.4.1 森林公园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
8.4.2 森林公园供电容量设计,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8.4.3
供电电源应充分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当无现有电源可以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在水力或风力资源丰富地区,可优先考虑自建小型水力或风力发电站。
8.4.4 供电方案应运行可靠,简单灵活,方便维修、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8.4.5 供电电压应以地区电压等级为准。自建电厂(站)时,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电压等级。
8.4.6 用电负荷计算,一般采用“单位指标法”和“需用系数法”。
8.4.7 变(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4.7.1 输电距离短,接近符合中心;
8.4.7.2 便于电压质量的提高和线路的引入、引出;
8.4.7.3 地质稳定安全的地区;
8.4.7.4 不受积水或洪水淹没的威胁;
8.4.7.5 不影响临近设施;
8.4.7.6 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公园景观。
8.4.8 用电符合较小而又分散的地区,宜采用独立变电所或杆上变压器。在变电所和变压器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4.9 当电力负荷所引起的电压波动值超过照明或其他用电设施电压质量要求时,应分别设置动力和照明变压器。
8.4.10
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景区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高压线路不得穿越动物集中活动区。
8.4.11 供电工程设计内容,包括用电负荷计算,供电等级、电源及供电方式确定,变(配)电所设置,供电线路布设等。
8.4.12 森林公园供电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8.5 供 热
8.5.1 森林公园的供热工程,应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投资、满足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8.5.2 森林公园的热源选择应首先考虑余热的利用。其供热方式应以区域集中供热为主,一般不采取分散供热的方式。
8.5.3 森林公园以及公共民用建筑的热负荷,一般采用热指标计算。当缺少有关资料时,可根据实地调查或比照类似的企业加以确定。
8.5.4
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土壤、地下水等各种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温度不超过120℃的热水采暖管网,应优先选用直埋敷设的方案。
8.5.5 森林公园公用与民用建筑采暖热媒,应优先选用高温水或温水。
8.5.6 供热应优先选择热值高、污染小的燃料。集中供热锅炉产生的废渣、废水、烟尘,必须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8.5.7 供热工程设计内容,包括热负荷计算,供热方案确定,热平面布置,锅炉房主要参数确定等。
8.5.8 森林公园供热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8.6 通 信
8.6.1
通信包括电信和邮政两部分。森林公园的出通信工程,应根据其经营布局、用户数量、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设计,组成完整、统一的通信网络。
8.6.2 电信
8.6.2.1 森林公园的电信工程,应以有线为主,有线与无线相结合。
8.6.2.2 电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公园电信系统必须与外部联网;
(2)电信网点的设置必须便于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和保管管理等活动的开展;
(3)设备选型应简易方便,功能可靠;
(4)设施坚固适用,工程量小,投资少。
8.6.3 邮政
8.6.3.1 森林公园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设置邮政业务。
8.6.3.2 邮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邮政网点的设置应方便职工生活,满足游客要求,便于邮递传送;
(2)邮政设施宜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3)邮政设施建设工程量小、投资少。
8.6.4 森林公园的通信应利用地方现有通信网络。园址宜根据通信业务量设邮电局(所)或通信中心,各功能分区、景区、景点可设邮筒和分机。
8.6.5 有线通信一般采用光缆或架空明线。临时性和防火通信,可采用无线通信。
8.6.6 通信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选定,通信方式确定,线路布设、设施设备选型等。
8.6.7 森林公园通信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8.7 广播电视
8.7.1 森林公园的有线广播,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游人相对集中的地区。
8.7.2 在当地电视覆盖不到或不能满意收看电视广播的地方,可考虑建立电视差转台。
8.7.3 森林公园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8.8 燃 气
8.8.1 森林公园的燃气工程,应本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投资、满足需要、方便生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8.8.2 森林公园的燃气气源,应因地制宜,可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
8.8.3 燃气供应方式,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管道供气或气瓶供气。
8.8.4 燃气工程设计内容,包括计算用气量,选定方案,确定气源及供气方式,布设管线等。
8.8.5 森林公园燃气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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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1.1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9.1.2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本规范9.2、9.3、9.4的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2.1 森林公园设计说明书,包括总体设计说明书和单项工程设计说明书。
9.2.2 总体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节 自然地理概况
第二节 社会经济概况
第三节 历史沿革
第四节 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
第二章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第一节 森林旅游资源评价
第二节 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第三章 总体设计依据和原则
第一节 总体设计依据
第二节 总体设计原则
第四章 总体布局
第一节 森林公园性质
第二节 森林公园范围
第三节 总体布局
第五章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第一节 环境容量
第二节 游客规模
第六章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第一节 景点设计
第二节 游览线路设计
第七章 植物景观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二节 植物景观设计
第八章 保护工程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二节 生物资源保护
第三节 景观资源保护
第四节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节 安全、卫生工程
第九章 旅游服务设施设计
第一节 餐饮
第二节 住宿
第三节 娱乐
第四节 购物
第五节 医疗
第六节 导游标志
第十章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第一节 道路交通设计
第二节 给水工程设计
第三节 排水工程设计
第四节 供电工程设计
第五节 供热工程设计
第六节 通信工程设计
第七节 广播电视工程设计
第八节 燃气工程设计
第十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人员编制
第十二章 投资概算与开发建设顺序
第一节 概算依据
第二节 投资概算
第三节 资金筹措
第四节 开发建设顺序
第十三章 效益评价
第一节 经济效益评价
第二节 生态效益评价
第三节 社会效益评价
9.3 设计图纸
9.3.1 森林公园现状图
9.3.1.1 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50000。
9.3.1.2
主要内容:森林公园境界、地理要素(山脉、水系、居民点、道路交通等)、森林植被类型及景观资源分布、已有景点景物、主要建(构)筑设施及基础设施等。
9.3.2 森林公园总体布局图
9.3.2.1 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50000。
9.3.2.2 主要内容:森林公园境界及四邻、内部功能分区、景区、景点,主要地理要素、道路、建(构)筑物、居民点等。
9.3.3 景区景点设计图
9.3.3.1 比例尺一般为1:1000~1:10000。
9.3.3.2 景区景点设计图,其主要内容:游览区界、景区划分、景点景物平面布置、游览线路组织等。
9.3.4 单项工程设计图
9.3.4.1 比例尺一般为1:500~1:10000。
9.3.4.2 主要内容应按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9.3.4.3 图种
(1)植物景观设计图
(2)保护工程设计图
(3)道路交通设计图
(4)给水工程设计图
(5)排水工程设计图
(6)供电工程设计图
(7)供热工程设计图
(8)通信工程设计图
(9)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图
(10)燃气工程设计图
(11)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图
(12)其他
9.4 附 件
9.4.1 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9.4.2 有关会议纪要和协议文件;
9.4.3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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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术语解释
A.0.1 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是以良好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为人们提供具有一定规模的游览、度假、休憩、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
A.0.2 森林旅游资源
森林旅游资源,系指以森林景观为主体,其他自然景观为依托,人文景观为陪衬的一定森林旅游环境中,具有游览价值与旅游功能,并能吸引旅游者的自然与社会、有形与无形的一切因素。包含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A.0.3 景观资源
指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可构成景观并具有观赏、文化、科考价值的一切资源。内含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
A.0.4 景物
指具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的客观存在的物体。
A.0.5 景素
指具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并能吸引游人的景物、自然与社会现象或意境。是构成景观的基本要素。
A.0.6 景观
指将景素按美学观点完美结合而构成的画面,通过人的感官给予的美的感受。
A.0.7 景点
指在一定空间,按照美学观点构成主题鲜明而完整的画面。可以是能够吸引游人的独立景物,也可以是由多个景观要素组成的综合体。
A.0.8景区
为便于森林旅游管理和组织游览,根据风景特点与分布状况及使用功能而区划的地域空间。
A.0.9 指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可容纳游客的极限数量。单位为人次。
A.0.10 完全游道
环行游道及进口与出口不在同一位置的非环行游道。
A.0.11 不完全游道
&n, bsp; 进口与出口在同一位置的非环行游道。即游客游至终点,必须按原路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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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B.1基本情况调查
B.1.1 在收集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现有调查材料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充分利用;对于不足部分,进行补充调查。
B.1.2 自然资源调查
B.1.2.1 位置及面积:调查森林公园的地理位置,总面积,所属山系、水系及大地貌区、中地貌范围等。
B.1.2.2
地质:调查地质年代及地质形成期,大、中地貌生成形式,区域内特殊地貌及生成原因,古地貌遗址,母岩及对景物生成的影响,母岩对交通、旅游的影响,山体类型,平均坡度及最陡、最缓坡度。
B.1.3 社会经济调查
B1.3.1 当地社会经济简况:调查所属市(地)、县(市)和相邻乡(镇)的人口、经营主业、人均收入等情况及其特点。
B.1.3.2
经营状况:调查森林公园(原林场、自然保护区)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固定资产与林木资产、经营内容、年总产值、利润、税收、职工年平均收入等。
B.1.3.3 旅游概况:调查森林旅游已开放的景区(景点)、旅游项目、游人结构、人次、时间、季节与消费水平等。
B.1.4 旅游气候资源调查
B.1.4.1
温度:调查年平均气温,旅游季节平均气温,极端气温及其出现的时间,河、湖、海结冰期及冰层厚度,区域内小气候特征,可供疗养和避暑的季节等。
B.1.4.2 光照:调查各季节昼夜时数,光照最长、最短时间出现的日期及热量,常见的自然光学特异现象及出现的时期等。
B.1.4.3 湿度:调查森林公园内不同局部的湿度分布及年湿度最大、最小的月、旬、日等。
B.1.4.4 降水:调查多年平均降水量,各月降水频率(天数)和降水量,暴雨频率及多发月、旬,旱期,水体结冰,降雪情况,霜期及对景观的影响等。
B.1.4.5 风:调查主要风向,年平均风力,五级以上、八级以上大风日数及出现的月、旬及频率。
B.1.4.6 调查特殊的天气气候现象。调查年均舒适旅游期日数。
B.1.5 植物资源调查
B.1.5.1 植被:调查植物种类,区系特点,森林植物的垂直分布以及森林植被类型和分布特点。
B.1.5.2 观赏植物:调查记载种类、分布范围及数量,花期、果期、观赏部位(花、果、叶、根、皮)。
B.1.5.3古树名木:调查记载所处位置、生境、树种、年龄、树高、胸径、冠幅、冠形及分布特点,编撰古树名木资源一览表。
B.1.6 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调查森林公园境内的动物种类、栖息环境、活动规律等。
B.1.7 环境质量调查
B.1.7.1 大气质量:监测方法应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监测指标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
B.1.7.2 地表水:监测方法应按《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监测指标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
B.1.8 旅游基础设施调查
B.1.8.1
交通:调查森林公园与周围大、中城市及相邻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交通现状,公园内部交通状况,记载其里程及技术等级。
B.1.8.2 通信:调查通信设施种类、拥有量、便捷程度等。
B.1.8.3 供电:调查森林公园内的电源,现有输(变)电线路及供电设备,扩大供电的可能性及电力发展规划等情况。
B.1.8.4 给排水:调查森林公园内的水源、供水设备、扩大供水的可能性及发展规划;调查排水及防洪设施情况等。
B.1.8.5
旅游接待设施:调查现有宾馆、招待所、旅社分布情况,接待能力(高、中、低档床位数)、床位利用率、分档次的效益,饮食及商品零售网点的现状以及旅游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等情况。
B.1.9 旅游市场(客源)调查
B.1.9.1 调查森林公园主要客源所在地的有关资料。
B.1.9.2 调查各节、假日到森林公园旅游的人数、组成、居住时间及消费水平。
B.1.9.3 调查较长时间在本区内休养、疗养、度假人数,居住时间及消费水平。
B.1.9.4 调查宗教朝拜的时间、人数及消费水平。
B.1.9.5 调查港、澳、台、华侨和外国游客来本区的情况及发展前景。
B.1.10 障碍因素调查
B.1.10.1
多发性气候灾害:调查暴雨、冰雹、山洪、强风暴、沙暴、尘暴、雪暴等气候灾害出现的季节、月份、频率、强度及对旅游、交通、居住的危害程度;历史上发生的重灾例、频率、灾情及其发生原因等。
B.1.10.2
突发性灾害:调查强烈地震、火山喷发、山崩、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出现的季节、月份、频率、强度及对旅游、交通、居住的危害程度;历史上发生的重灾例、频率、灾情及其发生原因等。
B.1.10.3 其他:调查森林公园及其附近恶性传染病的病源、传播蔓延情况。调查不利于开展森林旅游的地方、民族风俗习惯及其他社会因素。
B.2 一般林业调查
B.2.1
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可利用现有的二类调查数据。若二类调查年代已久,可结合景观资源调查,进行森林资源调查;也可利用资料档案重新修订森林资源数据。
B.2.2 林特、林副产品资源调查:可利用现有资料。对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品种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
B.3 景观资源调查
B.3.1景观资源调查,采用路线调查、典型调查、查阅文献、座谈访问等多种方法相结合。
B.3.2 景观资源外业调查,应以1:5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可利用航摄象片辅助判读,将景观要素位置或范围调绘在工作底图上。
B.3.3 自然景观资源调查
B.3.3.1 森林景观
对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林分,调查记载森林景观特征,规模(面积),建群种以及观赏树种外观特点,叶形、叶色、花期、花形、花色、果形、果色、果实等观赏利用价值。
B.3.3.2 地貌景观
(1)调查悬崖、陡壁、奇峰、怪石、雪山、溶洞等,记载山名(当地名)、海拔高度、母岩性质、坡度、相对高差、山势走向等。
对特异山(石)景,还应记载奇峰、怪石的位置、体态大小、生成原因、数量、分布特点(群状、零星或孤立景物或广布)。
调查溶(山)洞的入口形状、位置、形成原因、深度、广度、洞内景物等。
调查雪山位置、面积、坡度、海拔高度、常年积雪或季节性积雪(起止日)、积雪厚度等。
(2)对可远眺海、湖、河流、原野、林海、沙漠、日出、日落、云海、雾海等的位置及时间,也应调查记载。
B.3.3.3 水文景观
(1)海湾、湖泊:调查位置、湖泊海拔、形成原因、当地名称、水面涨、落时面积及水深(最深、最浅、一般)、水源、水质及可用性,季节变化,沉积物、水周边、岸水色,形成景观及游憩价值。
(2)河、滩:调查位置、形状、组成物质与滩面环境,滩底岩性及坡度(最大、平均)、坡向、海拔高度、相对高差、滩面面积与季节性变化,洪水及枯水期,游憩价值。
(3)瀑布:调查位置、母岩、成因、海拔高度、相对高差、水量及厚度(整体,断段),水源及季节变化,景观特点等。
(4)溪流:调查位置、长度、发源地、坡降、所属水系、流量、季节水量变化,水质可否饮用及开发方式与价值。
(5)泉水:调查位置、年流量、水量季节变化、水质(成分,水温)及效用(饮用矿泉,医疗矿泉),可否作一般浴泳温泉和疗养温泉。
B.3.3.4 气象景观
调查云、雾、雾凇、雪凇、日出、日落及佛光等气象景观的出现季节,持续时间、形状、观赏位置等。
B.3.3.5 特异性
调查景观或景点、景物的知名度。
B.3.4 人文景观资源调查
B.3.4.1 名胜古迹
调查古建筑种类、建筑风格及艺术价值,建筑年代,历史及建筑状况,建筑物数量、分布情况及占地面积,有关建筑物的传说、故事及目前吸引游人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B.3.4.2 宗教文化
调查宗教种类(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宗教建筑、影响范围及历史。
B.3.4.3革命纪念地
调查革命纪念地的文献记载、革命活动的文物位置、保护现状。
B.3.4.4 民俗风情
调查一切具体固定物象或附着于固定物象的人文景物,作为拟景素。调查当地各族民风民俗。
(1)收集现成的神话、传说、故事材料。
(2)调查询问、整理口头文学中的神话、传说、故事等。
(3)调查历史文化名人的情况。
(4)调查与旅游有关的居民情况,如民族及服饰,村寨建筑风格,传统食品等。
(5)调查婚丧嫁娶及各种禁忌礼仪等风俗习惯。
B.3.4.5 名人故居
调查历史名人故居位置、保护现状及有关情况。
B.3.5 可借景物调查
调查不在森林公园境内,但具备观赏条件,对公园具有影响力的自然与人文景观。记载可借景物的种类、名称、距离、景观价值及在本区域内可能吸引游人的数量等。
B.3.6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结束后,应分别编制专题和综合调查报告,作为总体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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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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