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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景区内的水体、文物古迹、明城墙、历史遗址、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均为景区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景区资源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对景区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资源,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和登记,设置标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建设、旅游、文物、宗教事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根据景区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景区资源整合、利用和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景区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培育景区文化、水上休闲、娱乐等特色旅游项目,合理确定游览线路和接待容量。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玄武湖的保护,提升玄武湖水质,改善玄武湖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景区内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围圈、填堵玄武湖水体、水面。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利用玄武湖水体、水面的,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完善雨污分流管网设施建设。景区内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 禁止向玄武湖水体排放污水。通向玄武湖水体的排污口,必须关闭。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玄武湖水质。玄武湖管理机构发现玄武湖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淤,实施生态修复。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布局水生植物,可以适量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害的水生动物,但不得投放饵料喂养;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打捞玄武湖水面漂浮物,制止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保持水体、水面清洁。 第二十二条玄武湖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黄海标高十点二米、正负五厘米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引水、排水。 第二十三条在景区游览的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游览管理规定,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游览秩序。 第二十四条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写污损景物和设施; (二)擅自砍伐林木,损毁绿地; (三)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鱼、采摘植物; (四)在划定的垂钓区外垂钓; (五)倾倒、在岸坡堆放或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六)乞讨、打卦、测字、算命等; (七)其他破坏景区资源、设施的行为。
编辑:joj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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