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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日期:2010-06-22]  来源:南京日报(南京)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玄武湖公园保护和发展规划;

  (二)参与编制景区详细规划、制定景区设计

  (三)承担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四)监督检查景区内公园园景园容养护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景区设置旅游服务设施的方案;

  (六)指导景区内园林绿化、专类园建设、游览服务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宗教事务、文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与管辖履行规划建设、水体保护、文物保护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玄武湖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计划;

  (二)保护和管理玄武湖公园内景区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三)完善游览休闲的设施和功能;

  (四)依法审核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的申请;

  (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公园秩序;

  (六)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游览安全管理,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建立应急管理机制,落实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景区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和协助景区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财产,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在玄武湖公园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挖掘、占用道路;

  (二)临时占用绿地;

  (三)举办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等;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其他涉及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活动。

  玄武湖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在景区内施工,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植被,不得污染水体,不得妨碍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十一条在景区开展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等,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玄武湖管理机构应当对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以及驾驶人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营运。

  玄武湖公园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保持运行安全、整洁美观,并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第三十三条除景区的观光游览和养护车辆,抢险、消防、治安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玄武湖公园。

  第三十四条玄武湖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规划,并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调。

  在玄武湖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玄武湖公园经营网点规划,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玄武湖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

  第三十五条景区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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