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行业动态—规划设计频道-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上海: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日期:2010-07-15]  来源:新闻晨报(上海)  作者:吴飞   发表评论(0)打印



  为提高城乡规划的透明度,《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强调要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草案)》解读会。现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延续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城镇和乡村两个规划体系和两套规划管理制度,在法规内容上与上位法存在诸多不一致,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

  另外,《条例(草案)》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相符;对于确实存在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需求,规划、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研究改性方案,并采取听证会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经批准后,具体的改性申请拟由房管行政部门实施房屋用途变更审批。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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