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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建筑都应实行“终身负责制”
[日期:2009-07-10]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学校校长是校舍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让校长对其在位时建的校舍质量负终身责任,这无疑是应该的。而且,不单是校长,凡是对校舍建设负有安全职责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责任人,都应当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此,才能促使各负责人在各自的环节上都严格把关,合力共保建筑质量的安全。

    事实上,不单是对校舍建设要如此,对所有的建筑工程质量,都应当实行“终身负责制”。而且,除负责人的“终身负责制”外,还要进一步延伸责任链条,即由投建和承建的相关单位,将保障建筑安全作为一种永久性集体责任,延绵可续地承担下去。

    有一句话叫“建筑质量,百年大计”。百年大计,焉可儿戏!6月17日,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向全市下发通知指出,近年来有些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用钢筋质量存在严重的短斤缺两现象,主要表现为钢筋的尺寸和重量不达标以及不符合抗震性能要求等。通知强调上海市要坚决杜绝这类现象。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是决定建筑物牢固程度的一个要素,如果存在严重的短斤缺两现象,这对建筑物的安全意味着什么?显然,此类问题在各地都应当坚决杜绝。

    前不久曾看到一则报道,说山东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收到一封来自德国的信,信是87年前承建胶济铁路的相关部门寄来的。信中说,该医院有座房子是他们当年修建的。修建时的预定使用年限为70年。现在这座房子如果尚存,请注意检修。医院检查发现,这座房子至今无恙。

    87年已经是好几代人了,当年建造此房的人或已作古。可见德国人为建筑安全负责,不仅是一种个人行为,还更是作为一种集体职责来担当并且是一代一代承传的,我们也应当完善这样的机制。
编辑:Allen.GY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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